我是原山西省祁县锻压厂职工杨登峰,因我县1989年发生5.29案,未进入作案现场的未成年人杨富强因反映情况被县公安局“认定犯抢劫杀人罪”羁押五年。 地(晋中)、省二法院终亦据以不确实证据定罪,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晋刑一终字第31号判决,判杨无期徒刑。 面对违背事实与法律的枉法判决,终使无罪的杨受到刑事追究,背负“抢劫杀人”罪名蒙冤入狱,故提出申诉。可申诉十二年无果。冤沉十七年得不到依法纠正,审判监督程序形同虚设。
特此投诉。 此致 投诉人:杨登峰(杨富强之父) 住址:山西省祁县锻压厂(南)旧宿舍院 电话:0354—5225921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原审上诉人何海龙诉嘉兴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定一案,浙江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2月18日作出(2005年)嘉行终字第4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6年11月15号,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作出(2006)浙检民行抗字第168号行政抗诉书,于2007年1月15号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 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 此案件到现在快一年了,法院末开庭审理,何海龙向社会各界请求法律援助,谢谢。相关内容在新浪博客,用户名何大叔,密码139673957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