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喷泉击伤女大学生下体案西峡建设局责任60%

昨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喷泉击伤女大学生下体案(本报曾报道),作出二审判决,广场管理单位西峡县建设局承担责任比例由一审判决的20%上升为60%,赔偿受伤女大学生严某经济损失8万余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

  今年19岁的严某是南阳某大学大三学生。2006年8月16日晚8时许,严某与同学等人来到西峡县时代广场,他们穿过不同喷泉跑到主喷泉旁玩耍,随着音乐的强度辅喷水柱增强,严某等人受惊,慌乱中3人被主喷水柱冲倒,其中严某被主喷水柱冲起并摔倒,下身流血不止。后经医院诊断,严某阴道裂伤、直肠损伤,直肠阴道瘘,失血性休克,因手术先后花费各项费用14万余元。

  今年6月,康复后的严某状告西峡县建设局,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18万余元。理由是对方疏于管理,致使自己身体遭受严重损害。西峡县法院认为,原告在广场游玩时人身受到伤害,被告存在管理不规范的过错行为,对原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原、被告承担民事责任以8∶2的比例较为适宜,遂判决西峡县建设局赔偿原告严某事故损失27570元。

  严某不服,上诉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西峡县建设局作为管理者,对广场喷泉区运行时对游人可能造成的人身伤害的危险性认识不足,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其所设置的警示标志也达不到提醒游人注意的目的与效果,对游园设施管理不善,故西峡县建设局未尽到管理人义务。而严某作为成年学生,应当认识到进入喷泉区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故对损害后果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双方均存在过失,依过错相抵原则,西峡县建设局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严某负40%责任为宜,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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