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涉县:强制拆迁接连违法;县政府四次
败诉
作者:姜兴 程希章
初冬时节,河北涉县天空阴沉,薄雾迷漫。
2007年12月7日,记者来到了河北省涉县太行市场采访,在部分商户代表手里看到了这四份编号分别为(2005)太行初字第53号、(2006)太行初字第22号、(2006)太行初字第166号、(2006)太行初字第167号的行政判决书及行政赔偿判决书。判决的结果无一例外——涉县人民政府败诉。
这四份判决发生在2005年6月30日凌晨一次由涉县人民政府组织的强制拆迁案件前后。
涉县太行市场1985年年初由社会个人投资修建而成,2005年6月,由于涉县人民政府强制拆迁被夷为平地,并由此引发上述4起官司。
太行市场的前世
为了繁荣一方经济,1985年,涉县县委、县政府决定在县城城西一空地上打造一个商品集散批发市场(约26公顷),但因财政资金有限,涉县县委县政府决定借鸡下蛋。政府采用了“以政策换市场”的发展思路,政府方面只提供土地,商铺修建由投资人自筹资金。
县政府据此成立了太行市场筹建指挥部,由县工商局出面组织筹建。县工商局为了让投资户吃上定心丸,在与商户签订的协议中明确规定:除场地归工商局所有外,商铺房屋权归商户(投资人)所有,商户可以自行决定出租、出售、继承。商铺建设资金由商户自行承担,政府不提供建设资金。建成后,商户每年向工商局交纳占地租金。
记者在商户郝仁廷(原县政协委员)提供的一份座谈笔录中,时任涉县县委书记武永昌以证言形式证实,太行市场是在他任职期间县政府根据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创立。具体工作由县工商局出面组织筹建,当时政府没有掏一分建设资金。
事发强制拆迁
太行市场从 1985 年 11 月落成到 2005 年 1 月 10 日前,商户每年依约向县工商局交纳占地租金,双方一直相安无事。
2005 年 1 月 11 日 ,涉县工商局一纸移交公告彻底打破了这种平静。公告中规定,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冀政办( 2001 ) 19 号文件,决定从 2004 年 11 月 1 日 起将太行市场改造开发管理权移交给涉城镇城里村委会。
同月 23 日,城里村委会发出公告,根据县工商局移交文件,城里村全面接管太行市场并要对太行市场全面改造,希望商户做好提前搬迁的准备。
同年 5 月 18 日,涉县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对太行市场发出了拆迁公告,规定在拆迁补偿前不能改造、改建商铺,保证政府顺利拆迁。
有了县工商的移交文件和县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的拆迁公告,城里村委会腰杆子硬了起来,几次组织人马进入太行市场强制拆迁,但遭到了商户们的强烈抵制,未果。
商户们不明白的是,自己明明是和县工商局签订的协议,怎么会一夜之间冒出个城里村委会并且要强行拆除这个日渐繁荣的太行市场。
商户代表郝仁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气愤地说:“ 1985 年政府号召商户投资修建太行市场,协议中明确规定我们商户是拥有商铺所有权的。当时正是因为看中这一点,我们才冒着极大的风险全家举债来投资远离县城中心的太行市场。现在我们把市场给做火了,一个村委会就可以把我们赶走,我们想不通,也不会答应。”
尽管有商户们的抵制,但厄运仍然降临,趁着太行市场中青年商户去邯郸市人民政府信访之际,市场中只剩下一些老幼妇弱值店之际, 2005 年 6 月 30 日凌晨 2 时许,涉县政府组织了包括城建局、计生局、工商局及城里村民兵营 500 余人,借着月色将太行市场强行拆迁。
据太行市场商户回忆,拆迁当晚,所有拆迁人员一律头戴钢盔,身穿迷彩服,显得威风凛凛。
县政府的四次败诉
繁华的商铺一夜之间变成了废墟,商户由悲愤走上了自发的抗争之路。
四天之后, 2005 年 7 月 4 日,太行市场 75 名商户齐聚涉县人民法院提起集体行政诉讼,状告县政府发出的拆迁冻结公告违法和县工商局移交公告违法。
受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邯郸市大名县人民法院予以了受理。
经开庭审理,法院认为,涉县工商局在未得到涉县人民政府正式指定,仅根据政府副县长签字同意,擅自将太行市场移交给涉城镇城里村委会,应认为主要证据不足,对移交公告应予以撤销。
同时,法院根据法律规定,认为涉县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的拆迁法律公告没有法律根据,也必须撤销。
涉县人民政府在太行市场强拆案件中第一次败诉
据商户高和平透露, 75 户商户拿到了判决书当天,有多家商户放起了鞭炮。
2006 年 4 月 24 日 ,被强拆商户王爱华诉涉县人民政府不作为案再次在大名县法院立案。
商户王爱华要求涉县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重新确认她对太行市场商铺土地使用权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证。
涉县政府辨称,原告王爱华的要求县政府为其办理土地使用证没有法律根据。
经法庭质证,法庭认为,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在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核发土地证书是县级政府的法定职责,县级政府不能拒绝个人提出确认土地使用权确认行为。
由此,判决被告涉县人民政府对原告王爱华申请的事项未予处理行为违法。
据商户郝仁廷说,在此之前,商户一直要求办理商铺房屋产权证,但政府有关部门一直以种种理由未予以办理。
涉县人民政府第二次败诉
2006 年 9 月 21 日 ,商户王书先状告涉县人民政府非法拆迁一案在大名县人民政府开庭审理。
经审理查明, 2005 年 6 月 30 日凌晨,被告涉县人民政府在原告未与拆迁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同时并没有经过裁决的情况下,组织有关部门强行拆除太行市场商户商铺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应确认该行为违法。
涉县人民政府第三次败诉
原告王书先诉涉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也在 2006 年 9 月 12 日由大名县人民法院作出了判决,要求被告涉县人民政府应按原告王书先商铺房屋所处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以同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对原告王书先予以补偿,并依规定赔偿原告相应的停产、停业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及临时安置补助费。
涉县人民政府第四次败诉
截至记者截稿时,因为二审超期限审理(涉县人民政府后上诉)二审终审判决历时一年零三个月一直没有作出。
“我们的生意没了,商铺也被拆了,我们的权利谁来维护 …… ”商户代表高和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发出了这样的质问。
2007 年 12 月 12 日 ,记者就涉县人民政府强拆太行市场案件采访了北京华夏正义法律咨询服务中心主任栾贤玲。栾主任认为,涉县人民政府在强制拆迁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甚至可以说完全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规背道而驰。在日益强调依法行政的今天,涉县人民政府在一无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二无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的情况下,贸然动用政府力量强制拆迁,这是政府公权力对公民私权力的粗暴侵害,也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