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检察院重罪轻诉,谁来监督?
2007年6日下午3点15分,某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某在与黎关文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被黎关文和成都市某房产公司老总勾结黑社会团伙绑架、限制人身自由长达27小时,并被勒索人民币1180万,绑架期间李某及驾驶员分别被黎关文等一伙人殴打至伤。
案发后,黎关文等人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以涉嫌绑架罪刑拘,青羊区检察院却以非法拘禁罪提起公诉。
根据刑法第238条和239条的规定,该案属于典型的绑架案,却在某一副检察长的干预下以非法拘禁罪追诉(非法拘禁罪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绑架罪最低刑期为十年!)。
青羊区检察院在人为干预下将一个明显构成绑架罪的案件轻描淡写的以非法拘禁罪起诉,是典型的重罪轻诉行为!他们这种藐视法律的行为,应该由谁来监督和惩罚?这种行为不知道是金钱的胜利还是法律的悲哀?如果法院支持了检察院的公诉意见,受害人的权利如何保障,国家法律的尊严如何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