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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之按揭房

 

  案例:男方买房,交付百分之十首付,其余按揭,房产证及购房合同都系男方一人名字。一年后男方结婚,按揭进行中。两年后离婚。请问:该房产如何分配?
  
   《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 实务卷 民商审判篇》p147:
   7. 一方在婚前支付了首付款,并在银行办理了贷款手续,购房合同上也是一方名字。结婚后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支付贷款,离婚时应如何处理?
   笔者(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编写组)认为,离婚时房子判归一方比较合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共同财产支付的贷款,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获得房子的一方给对方一半的补偿。这样处理也比较好执行,其可以在离婚后继续归还银行贷款。如果房屋已经升值,在双方对房屋现价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可委托有关部门评估,评估出来的房屋价格减去一方婚前支付的首付款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上述回答的正确之处:1,确定了婚前财产的性质不因结婚而改变;2,将共同支付的贷款确认为以夫妻共同财产偿付婚前个人债务,并予以归还;3、考虑到了房屋增值的问题,符合生活实际。
   上述回答的欠缺之处:
   1、行文中没有明确“判归一方”的一方是哪一方,虽然从前后文可以判断,“一方”是买房方,“对方”是配偶,但毕竟不够明确。
   2、直接写“如双方对价值不一致,则予以评估”,那一致怎么办?也是扣除首付后平分?虽说可以推断,但是作为一份实操性指导文件,这种行文不够严谨。
   3、在房屋增值后的分配方法存在极大瑕疵,首先将首付款剔除,将导致首付款投资引起的增值也被夫妻平分,而事实上这部分增值是属于买房一方的婚前投资所得。
   合理处理方法:将婚姻存续期间所付按揭平分后,以另一方所支付之数额除以买房时房款,获得比例数字,然后以该数字乘以目前之房屋价值,所得即为另一方所应得之补偿。
   4、只涉及了“购房合同是一方名字”,但是没有说明房产证到底是谁的名字,何时拿到,考虑到本教材印刷时间是2005年年底,而现在物权法已经开始实施,根据不动产物权以公示为准的原则,房产证的取得时间将具有决定性意义,如果房产证在婚前取得,则显然是婚前财产,婚后取得,则应视为婚后财产,即共同财产。
   注:所谓取得,是指房产证办理完毕并发出,或者可以量化为房产证上所写明的时间,而非实际到达购买人的时间。
  
  
   以上观点,感谢又来一只趴趴熊同学的教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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