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典型加班工资欠薪案件的判决书分析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运用
编者按:这是一个看起来简单的欠薪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华泛信息//又称飞翱集团//在一年当中,都没有支付劳动者的加班工资。由于呼叫中心的工作性质及中美两国客观上存在的时差,华泛信息向劳动局申请部分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并将劳动者安排在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岗位。这种岗位本应该由用人单位根据业务量来排班安排工作,并进行考勤来累计工作时间,蹊跷的是,华泛信息居然没有考勤和加班制度,更加令人大跌眼镜的是:因为没有考勤,所以导致劳动者无法提供考勤作为直接证据,一、二审判决就以此为理由判决劳动者败诉。由此推断,用人单位只要取消考勤制度,就永远不用支付加班工资了,无论员工加了多少班。
今年,《劳动合同法》已经开始实施,《劳动争议仲裁法》也将实施,某种程度上说明我们国家对于劳动者权益的重视程度增加。然而,具体法律漏洞的存在,使得仲裁员和审判员的自由裁量权无限放大。同时,很多地方企业保护主义的存在,劳动争议案件的标的较小,如果不是群体事件,很难引起媒体与社会的关注。还有司法监督机制的缺位,这些都给一些人带来了暗箱操作,甚至权钱交易的大好机会。
这样,市场经济下货币的作用在不适当的领域被无限放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被某种法外因素导致的特权而不断侵害。再加上很多利益集团的吹鼓手,对于有勇气同枉法判决作斗争的劳动者极尽嘲笑打击之能事。这些都需要劳动者团结起来,同种种贪赃枉法行为作斗争,相信这些欺压劳动者的“纸老虎”终究会终结在正义的阳光照耀之下。
以下为分析原文,案件材料见本文后的链接。
1. 首先,审判员没有秉公办案,其所制作出的判决书带有强烈的倾向性,明显背离事实,甚至出现超常规的操作。
审判员(从浦东法院的薛瑾到第一中院的王启扬、陈莉萍和周寅等)在判决书中对于当事人(原告)的陈诉存在明显的断章取义,当事人在晚上到被诉人(被告)华泛信息,//又称飞翱集团,飞翱商务公司//处(船舶大厦)加班工作、当事人的工作需要经常同美国方面进行电话会议等多处影响判决的关键事实被故意忽略。注意到这是在当事人投诉代理审判员陈莉萍之后,王启扬通知当事人补充庭审笔录之后进行的判决,就更有疑问之处了。
审判员故意隐藏华泛信息违反法定义务,没有制订考勤制度与加班制度的事实。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诸多审判中的疑点,也故意没有提及。
审判员之所以选择性的“遗忘”是因为:
审判员必须忘掉对于被诉人华泛信息所有不利的事实,才能得到他们想要的结果来支持华泛信息,从而驳回当事人的正当请求。
审判员对本案中“ 当事人的工作内容是否需要加班”与“华泛信息如何安排当事人的工作时间”这两个关键问题,不去进行必要的核实,只笼统的表述为:“工作期问,当事人被华泛公司派往其他公司工作,同年6月,被华泛公司派至Onvantage公司上诲办事处工作。2006年11月30日,上诉人、 华泛公司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这充分暴露了审判员由于某种原因导致的倾向性:即,审判员对本案的真正事实并不感兴趣,其感兴趣的只是如何支持华泛信息,如何找到当事人证据的问题,作为用来支持被诉人华泛信息的依据。最后判决书中的所谓“上诉人加班事实的证据不充分”更是暴露了他们的居心叵测。什么样的证据都可以说是“不充分”,华泛信息没有任何证据,反倒是充分的了。审判员断案如此,也可见法治不明之冰山一角。
仲裁庭审笔录表明:被诉人华泛信息的两个代理人刘峰和徐郭飞的陈述相互矛盾,且其陈述内容前后自相矛盾:刘峰在第一次仲裁庭审中承认收到当事人的发票,同意下次带来发票,并为当事人报销。在第二次仲裁庭审中,徐郭飞先说根本没有收到发票,露馅后又说原件没有带来,交上复印件。在一审开庭时,才退回当事人的发票。二审开庭时,当事人当庭再次指出这一事实,却再次被审判员在判决书中删除。
审判员这样无视业已查明的案件事实,任意篡改、编造案件事实,甚至把被诉人华泛信息没有考勤制度的责任让当事人来承担,明显是枉法裁判行为。
2. 其次,判决书逻辑混乱,就法律适用来说,存在明显错误。
一、二审判决都强调:“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 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这句话说来不错,可惜审判员的理解和使用明显背离正道。他们只要求原告拿出完美无缺的证据,毫不关心被告没有证据,连续撒谎的表现。这样,审判员就将举证责任全部加在劳动者(当事人)头上,据此认为当事人的证据不足,须承担全部不利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加班工资属于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克扣员工的加班工资属于减少劳动报酬,应该由单位(华泛信息)负举证责任。
另外,即使审判员根据自由裁量权来在原告和被告之间分配举证责任,也应该从合理的角度出发要求双方举证,进行法庭调查来明确加班是否存在。美国同中国时间的不同、原告工作的性质以及被告要求原告从事的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岗位,都一再证明原告的加班是一个铁的事实,只有本案的审判员王启扬等人能够一而再、再而三地视而不见。作为四级高级法官,王启扬应该在法院工作了好几年,对于法律的适用范围也不会不知道,如此断案,究竟是不是正常的知识不足和工作失误呢?
被告华泛信息认为加班时间记录系当事人单方面制作,电子邮件、MSN谈话记录等,均可以自行更改,却没有提供任何被更改的事实和依据。被告不认可并不能直接说明证据无效,被告质证时必须给出证据,通过正常逻辑来证明其观点或者否认原告证据有效性。恰恰相反的是,被告代理人徐郭飞多次通过编造谎言来推翻原告的证据,例如,Skype通话历史纪录显示的是格林尼治时间,换算后刚好跟原告电子邮件的时间吻合。徐郭飞却以二者时间差了八个小时为由,来否认原告证据。同样,在电子邮件上显示的为收件人系统时间,往来邮件反映计算机系统时间差异也同客观情况真实一致,被告代理徐郭飞的无知质疑失败,也再次说明原告证据的真实有效。
电子证据可能被修改,也不等于可以直接否认电子证据的有效性。在此,审判员应该采用优势证据原则,通过原告和被告的证据比对,来确定哪一份证据有效。原告提供的电子邮件均为公司内部的办公邮件,每封邮件都发送和超送给很多人。如果原告伪造邮件,被告可以轻易拿出他们的邮件来进行对比,指出原告伪造之处。现在对于原告提供的几十封邮件及附件,应该逐一进行质证,为什么被告一直回避这样做?为什么被告一封可以反驳原告的邮件也拿不出来?更为反常的是,审判员一直在帮助被告来弥补他们发言和行为的漏洞,匆忙结束质证和法庭辩论。
到目前为止,被告反驳原告的主张和他们自己的主张都没有拿出任何证据来证明。根据民事诉讼法,否定任何一个证据必须有事实依据。而被告的举证责任在判决中却要原告来承担后果,明显存在适用法律混乱的错误。
3. 在判决书中,审判员采取半真理的手段来对案件的事实进行描述,隐藏对于被诉人华泛信息不利的事实,从而得到支持被诉人的判决结果。
如果如实写出当事人的陈述事实和被诉人的前后矛盾的叙述,显然就不能得到同样的判决当事人证据不足的混淆是非的结论。半真理(half-truth)是指每句话可能都是真的,但是故意忽略掉至关重要的信息,从而诱导人做出错误的判断。这本来是诈骗犯罪分子常用的一种手段,令人遗憾的是,现在这个计俩却被审判员用来帮助用人单位华泛信息公司,做出支持他们剥削劳动者,不需要付加班工资的判决。
被告华泛信息公司一再强调,原告是其派遣到其他公司指导项目开发工作。可是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上面明确写明,原告的岗位是呼叫中心的Team Leader,为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岗位,在被告仲裁时提供的采取综合计算工时制申请表上,对于原告岗位的申请理由是:客户对于华泛公司的服务热线要求为周一到周日的24小时全天候,因此员工没有固定的工作和休息时间,需要每周排班确定工作日和休息日。后来,由于无法拿出考勤,被告人事经理刘峰在代理律师徐郭飞的教唆下,否认华泛信息有晚间工作的岗位。在被揭穿以后,又说原告不需要夜间工作,而原告在华泛从事该项目客户服务的同事都为夜间工作。被告对此明显的矛盾无法解释,就需要审判员在书写判决书的时候帮助其掩盖。
值得注意的是,在被告华泛信息的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是增值电信业务,呼叫中心系统集成和咨询服务,根本没有软件开发和人事外包或者劳务输出的营业许可。这些关键事实在判决中都被审判员刻意删除,用来掩盖被告超越许可范围,非法经营的事实。
另外,在原告投诉以后,根据审判长王启扬的要求提交的证据资料不但没有安排质证,更没有在判决书中得到任何反映。这是因为,不管对于这些证据进行怎样的反驳,都会不利于他们作出支持被诉人华泛信息的判决。
令人奇怪的是,最后的判决中,被告突发善心的拿出2000元作为补偿。在庭审的时候根本没有这种表示,这明确显示被告同王启扬在背地里存在某种联系的行为。另一方面,王启扬却对原告说,只能谈审判程序,不能讨论案件实体问题。那么,他同被告代理人之间的这种交流是否超出了正常的范围呢?事实上,所谓的“人道主义补助金人民币2000元”是不是某些人做贼心虚的表现呢?
不熟悉华泛信息欠薪案件经过的朋友,可以查看以下链接,
希望对你的劳动维权有所帮助:
华泛信息案件的裁决书 当事人对仲裁员的意见
http://shanghainews.home.news.cn/blog/a/01010000A86D0119A381B6FD.html
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对一审法官的意见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ce62ebe01000biw.html
二审判决书 当事人对二审法官的意见
http://i.cn.yahoo.com/shanghai_news/blog/p_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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